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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來說"不是個東西"是罵人的話,現在我卻真心希望小尼兒~不是個東西!

  為什麼呢?這就是為什麼我今天會跳過尼兒的洗牙篇,先插播這一篇網誌了!

  因為...前兩天看到了一則讓人痛心的新聞,讓小尼兒來講給大家聽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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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當然不是開箱文,請大家看下去就知道了!


  這則新聞是有三個外籍勞工,偷牽了別人家飼養的黃金獵犬,還把她殺害煮來吃的恐怖事件。
  

  我選了兩個新聞連結給大家參考詳細內容:

黃金獵犬走失 外勞偷了吃下肚  2外勞逃跑 飼主傷心怒提告
黃金獵犬「Q妹」拴廟口 遭外勞宰殺烹食

2

 

  那隻黃金獵犬Q妹的主人,因為要到廟裡打掃,暫時把她綁在廟外的柱子上,沒想到從此就天人永隔了!

  讓我超難過的是監視器拍到的那一幕,外勞把黃金獵犬的繩子從柱子上解下來時,黃金獵犬Q妹開心的以為他們是要帶她去玩,還笑呵呵的搖尾巴、蹦蹦跳的跟著他們走的畫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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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結果...那三個外勞居然把黃金獵犬Q妹帶到宿舍裡,殺了之後煮來吃掉?!


  大家都知道,黃金獵犬是極親人的狗種,而歹徒卻利用了狗兒對人類的信任,作出令人髮指的事情,真的讓我又生氣又難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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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而更令我訝異的是,因為狗狗屬於『物品』,所以偷竊跟殺害狗兒,只算竊盜跟毀損物品罪??

  
  我趕緊上網查了一下,刑法第271條對『殺人者』的處罰是: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
  而『殺狗』,卻只適用刑法第354條: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  相較之下,殺害他人寵物的刑罰,竟然比起殺人的刑罰輕很多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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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試想,當發生如此不公義的事情時,飼主還要接受這麼震驚的事實,已成了自己家人的寶貝狗兒,居然只能受到刑法這麼微弱的保護?

  只能當作是自己個人的東西被竊跟毀損?!真的很讓人痛心跟難過!而且還要被害家屬提出告訴才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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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法難理解的我,再次去查了『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』『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』,查到定義如下:

【物品】:東西、物件

【狗】:食肉犬科動物的通稱。嗅覺和聽覺都很靈敏,可經訓練後用來追蹤、守衛、導盲、救生或當寵物來飼養。因為其具有忠誠的特性,成為人類的好朋友。
 

照這個詞面意思看來,大家會覺得【狗】=【物品】嗎?

難道,刑法不能為已經是我們家族一份子的他們,保障更多嗎?

7

 

  在我們心裡,被眷養的名為寵物的尼兒,其實已經像我們的家人一樣!

  他的地位,就像是我們的孩子一樣,如果,有人殺害了你的小孩,你能接受那只是物品被毀損的說法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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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對於這樣的現況我很無言,只能祝福黃金獵犬Q妹能好好安息,從此在天堂快樂的生活,也希望Q妹家的人們能節哀。

  如果可以,真希望法律能保護已經打了晶片的寵物們,他們有了ID,為什麼不能享有高於『物品』的地位?

9

 

~尼兒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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